3楼. 李恩军,使用其职权徇私枉法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使人生的三大悲剧无端的降临到受害人家中,造成小儿少年丧父,妻子中年丧夫,老母亲老年丧子的这一悲惨结局!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迟迟不予解决!!!
贴吧用户_587yE2S 2019-11-14 回复 4楼. 1、原告党建军状告宣化县嘉晨矿业公司,完全属于虚假诉讼。公司资产由原告党建军以矿山和采矿设备共估价为160万,受害人樊武以选厂估价130万,入股共同出资成立(附件:1)法人代表为党建军。原告党建军在一开始公司合并时就虚假出资。在诉讼过程中才知道,原矿山并非是党建军所有,其实是党建军按月承租的,并且在诉讼公司之前,私自将自己入股的矿山及设备变卖80万(附件:2)占为己有(已触犯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之后又伪造借据、证据(公司借贷本金及利息190多万元),对公司提起上诉。在法庭上当事人提出:原告党建军变卖矿山及设备的事实, 原告党建军起诉存在虚假诉讼。而法院庭审法官李恩君在法庭上却说与本案无关。这么明显的先转移合伙财产,后又伪造借款证据,编造事实的虚假诉讼、恶意侵占他人财产,法院庭审法官李恩君却利用职权,不进行庭外调查取证,随意认定该程序、证据合法。
贴吧用户_587yE2S 2019-11-14 回复 5楼. 2、宣化区人民法院对宣化县嘉晨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错误的保全。公司的资产是矿山、采矿设备和选厂,原告党建军诉讼前将入股的矿山及设备已私自变卖占为已有后,再提出保全申请保全公司200万(附件:3)。查封、扣押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实际就是当事人樊武的选厂。宣化区人民法院违反保全与反担保等值之规定。保全选厂200万元,反担保抵押只有原告党建军的一处房产证和一辆旧捷达车(当时市值60万元),根本不足以抵押物的成立。受害人樊武当庭提出,要求法庭公布反担保财产,宣化区人民法院庭审法官李恩君说有反担保财产,不让当事人过问(有庭审视频作证)其实当时原告并没提供反担保。在2014年8月11日违法查封保全选厂200万元后,我当事人书面提出程序不合法,对保全财产有异议。2014年9月11日宣化县法院驳回我当事人的异议(附件:5)且在民事裁定书中明确原告知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附件:4)。宣化县人民法院通知开庭时间是2014年9月23日上午9:30(附件:6),而反担保抵押却是在2014年10月30日(附件:7)办理的。我当事人不服,再次向张家口市法院提起复议。
贴吧用户_587yE2S 2019-11-14 回复 6楼. 15年1月19日《2015张中复字第2号》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附件:8),对(2014)宣县商初字第153-1号民事裁定明确指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裁定:
1、撤销(2014)宣县商初字第153-1号民事裁定;
2、本案由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但宣化县法官李恩君无视[张中复字第2号]之裁定,一意孤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这显然是宣化区人民法院庭审法官李恩君故意违法采取保全,玩弄法律与原告党建军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事实、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人情办案的有力证据。导致受害人樊武,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元。
贴吧用户_587yE2S 2019-11-14 回复 7楼. 3、原告党建军在诉讼宣化县嘉成矿业有限公司一案中,党建军即是原告,又是被告(党建军系公司法人)。并且原、被告律师均为党建军托请,岂不是自己说了算,自己告自己,诉讼程序完全不合法。受害人樊武在庭审中提出程序不合法,法院庭审法官李恩君在法庭上不仅不予理睬,反而却说合法,这是明显的徇私枉法。“人民的法院”宣化区人民法院,知错就改,可是改的不是你们的错,而是偷梁换柱改了案件的卷宗,案卷页码编号有涂改。案卷里有个2014年9月17日通知,(附件:9),试问在2014年9月17日法院已通知原告不能由其代表公司参加本案诉讼,要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推选其他股东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可是在2015年12月10日(事隔一年零三个月之久)法庭的庭审中,党建军仍然以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出庭,原告律师陈志勇、被告律师赵权,仍然是党建军托请毫无改变。因此不排除此通知(附件:9)是法院相关当事人为逃脱责任,私自修改案卷后添加的(案卷编号有涂改)。当庭我当事人再次申明,对被告委托赵权代理的有异议,此案为虚假诉讼。法院法官却不予理睬(附件:10)。被告代一的(赵权)与我代理人被告代二质证意见有天壤之别(附件:11)。被告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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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段 贴吧用户_587yE2S 2019-11-14 回复 8楼. 4、原告党建军诉讼宣化县嘉诚矿业有限公司一案纯属虚假诉讼,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虚假票据、个人书写假借条,党建军称借款是从家里拿的现金交给郭X、孟XX手里的(附件:14)。我当事人要求法庭取证。但郭X(系宣化县嘉成矿业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党建军的舅舅)、孟XX(系宣化县嘉成矿业有限公司出纳)都称没有见过一分钱(附件:15)。而且公司公章在党建军手里,公司财务章在郭X手里。宣化县人民法院庭审法官李恩君不予审理查明,故意隐匿证据,对证人郭X、孟XX举证之后,庭审法官李恩君不进行双方质证,规避该证据,更谈对债务链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真判断了。对于应当采信的证据不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一屁股坐在原告党建军怀里,滥用职权,随意认定事实,作出枉法判决。选厂生产不到3个月,原有4000吨的矿石(后选出精粉也是党建军私自出售,占为己有),还有10万的流动资金(党建军、樊武各出资5万元),这么短的时间怎么可能借如此巨大的资金?且借据都是公司停产后发生的,再则公司是股份制,停产后公司需要资金怎么可能你自己一个人拿?而且不找股东樊武,却找非公司股东郭X借款,如此巨大金额很不合乎常理。
贴吧用户_587yE2S 2019-11-14 回复 9楼. 5、原告代理陈志勇身为法律工作者,在此案中明知原告党建军,既是原告又是被告,完全不符合法律程序;明知原告党建军已将自己入股的矿山及设备私自售卖80万元占为己有。此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仍自愿接受原告党建军的委托。公司经营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在原告党建军与郭x的编造下,居然存在四百多万元的外债。法律工作者陈志勇,作为原告党建军的代理人,原告党建军在诉讼中所提供的假借条、假借据全都是原告党建军自己亲笔书写,其他人的签字全都是后期补签的。所有这些都是委托人陈志勇和原告党建军自编、自导、自演的一场闹剧。法律工作者陈志勇与原告党建军在二审法庭闭庭后的一段对话,被法庭监控给拍录了下来。陈志勇说;“咱们演场戏给这伙人看”,就连原告党建军捏造的借给公司的钱,是怎么拿给公司的都是法律工作者陈志勇教给原告党建军应该怎么说“人家问你咋拿的钱,你比如上次说从家里拿的,这不符合常理;从银行拿的根本就不可能都搁在家里”等等(附光盘一张)。委托人陈志勇,身为法律工作者,如果因为业务水平能力低下可以原谅,但法律工作者陈志勇与原告党建军恶意串通、捏造事实、知法犯法、戏弄法律,利用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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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段 贴吧用户_587yE2S 2019-11-14 回复 10楼. 受害人请求:
1、宣化区人民法院庭审法官李恩君你头戴国徽肩扛五星无视党纪国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滥用职权、玩弄法律、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枉法判决给当事人樊武带来了无法承受的精神压力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在长达五年之久的官司中当事人樊武被拖的心力交瘁、灯枯油尽,患上了肺癌,撒寰人间。使人生的三大悲剧无端的降临到受害人家中,使小儿少年丧父,妻子中年丧夫,老母亲老年丧子的这一悲惨结局,完全是宣化区人民法院错误的判决一手造成的。受害人多次向法院反映,宣化区人民法院姑息养奸至今没有对玩忽职守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李恩君进行过任何处理,没有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说法。试问:宣化区人民法院还有什么法可依?还敢谈什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请求依法追究法官李恩君法律责任,依法严惩。
贴吧用户_587yE2S 2019-11-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