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楼. 不该挨打。
实际上她是挨打了,反向证明她打了李生。从而说明《异史》本和二十四卷本中的“捶骂”是正确的,其他版本都不对。
那么,悍妇应该被打多少下呢?按照明清的法律,她应该被杖责一百,而实际上她只被杖责了三十。为什么她少挨了七十杖,不得而知。分析原因有两个可能:
一是李生求情,悍妇告饶,知县量情少打了七十。这本来就是个亲告才理的案件,人家李生还曾来要求撤案,原本就是可理可不理,知县硬是要理,此时少打七十,也是合情合理。
二是李生拿钱买赎,赎免了一部分杖责。明清法律是有赎免这种规定的。如果是诰命夫人或者是官员正妻,所有杖笞都可纳赎。至于平头百姓的妻子,根据不同罪行,有的也可纳赎,或纳赎一部分。
如果真是纳赎,免责七十杖,要交多少钱呢?明朝是铜钱四贯二百文,清朝是白银三两五钱。
(2/2)
上一段乌鲁木旗 2020-7-25 回复 5楼. 3、悍妇是穿着衣服受杖还是脱了衣服受杖?
明朝开始,笞杖都是打屁股(以前是打脊背)。
对于男性犯人,只要是罪犯,全都是脱了裤子打光腚。
虽是男性,但不是罪犯,则允许穿着衣服。如官员犯错,役吏失职,老百姓欠税,这些情况,都可穿衣受责。不过,有些穷人,因珍惜自己的衣服,怕打坏衣服,宁肯脱了衣服受责,这又当别论。
对于女性犯人,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是因奸犯罪,则去衣受刑。其他所有非奸犯罪,全都是单衣受刑。
其实,古代的官员,对于女犯,还都是很体谅的。
对于犯奸罪的女犯,按律应该去衣受刑,古代是没有裤头的,去衣就成了光屁股。许多女犯,预计自己会挨打,就事先缝制一个贴身短裤(或许裤头就是她们发明的),只露出腿来,不行你就打腿,这样挨打的时候不至于被看到不该看的地方。这种贴身短裤算不算衣服,没有明文规定。除非极其变态的个别官员,一般官员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会再去扒掉人家的裤头。但也有女犯没有经验,事先没有准备,官员也没办法,只能被看个乱七八糟。
对于非奸罪女犯,按律单衣受刑。其实也没有官员去验证你穿了几层衣服,只是掀起裙幅,就那么打了。
因此,《邵临淄》中的悍妇,应该是穿着衣服挨打。就像图咏插图中画的那样,掀起
(1/2)
下一段 乌鲁木旗 2020-7-25 回复(1) 6楼. 清末开始,一些人为博人眼球,喜欢拿古代女犯受刑做文章。似乎只要是女犯受刑,就一定会受到各种五花八门的性羞辱。把个别变态官员的做法,当成普遍的执法常态。其实,在古代,妇女只要一到法庭抛头露面,就已经是非常羞辱的事了。如果再受刑罚,那就更是一辈子抬不起头了。如果再遇到个别官员的变态执法,被性羞辱,那还不如被判死刑呢。
还有人编造出专门摧残妇女的“木驴”,让女犯骑在上面,说是里面有机关,在下面不断捅女犯下体。其实,从古至今,历朝历代,都没有这么个东西,纯粹是意淫杜撰。
最早编造这种木驴的是清朝末年的《狄公案》,还说是狄仁杰发明的刑具。
古代确实有一种叫“木驴”的刑具,但却不是专门用来对付妇女的,而是男犯女犯都用。就是一个十字架,把犯人绑在上面,只用于凌迟处死犯人。
木驴的样式就像耶稣教的十字架。耶稣教刚传入中国的时候,他们那个十字架,中国人不懂,还曾奇怪,为什么家家都有个十驴子?
乌鲁木旗 2020-7-25 回复 9楼. 邵临淄的原型——邵嗣尧,是个很好的大清官。
以下《清史稿·列传·循吏》:
邵嗣尧,字子昆,山西猗氏人。康熙九年进士,授山东临淄知县。有惠政,以忧去。十九年,服阕,补直隶柏乡。兴水利,减火耗,禁差扰,民安之。县人大学士魏裔介为嗣尧会试座主,家人犯法,严治之,不少贷。又有旗丁毒殴子钱家,入县庭,势汹汹。嗣尧不稍屈,系之狱,移文都统讯主者,主者不敢承,具论如法。值岁饥,或言勒积粟家出粟,嗣尧曰:“人惟不积粟,故岁饥则束手,吾方蕲令积粟家获厚利,何勒为?”已而蠲粟者众,岁不为灾。有言开滏阳河通舟楫者,巡抚于成龙使嗣尧往相度,嗣尧力持不可,谓:“此河旱潦不常,未可通舟楫。即或能通,恐舟楫之利归商贾,挑濬之害归穷民矣。”事遂寝。
盗杀人於县界,立捕至,置之法。或毁於上官,以酷刑夺职。尚书魏象枢奉命巡视畿辅,民为申诉,事得白。于成龙复荐之,补清苑。嗣尧益感奋自励,屡断疑狱,人以包孝肃比之。二十九年,尚书王骘荐嗣尧清廉慈惠,行取,擢御史。三十年,出为直隶守道,持躬清介,苞苴杜绝。遇事霆发机激,势要惮之。所属州县,肃然奉法。
三十三年,江南学政缺,圣祖谕曰:“学政关系人材,朕观陆陇其、邵嗣尧操守学问俱优,若以补
(1/2)
下一段 乌鲁木旗 2020-7-26 回复 11楼. 写得好详尽啊,之前还真不知道杖和板是不同的,感觉学到了新知识
咖哩一口 2020-10-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