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有不少委员针对“高空抛物”等问题提出了建议。草案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二审稿对上述规定暂不作修改,继续研究。
流动的花园Aa 2021-1-16 回复@秋深渐寒:这篇由北京青年日报发表的新闻报道将你上面想表述的或想要理顺的全都涵括其中了。至于这些呼声和意见为什么没有被民法典采纳立法成文,注定不是你我在此任意发挥就能解读得了的。好在,新出台的民法典在延续了原有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思路时还进一步明晰了责任承担赔偿主体及事后追偿权益
流动的花园Aa 2021-1-17 回复回复
流动的花园Aa :错,这些新闻报道和委员建议只是从实质正义的角度出发,觉得判决结果有点欠妥,并没有深究其实这样的规定根本就违反民法一般原则。可以说这些新闻说的相当轻描淡写。
秋深渐寒 2021-1-18 回复回复
流动的花园Aa :我说的一般原则不是举证责任归谁的问题,举证责任归谁的问题是谁来证明事实的问题,而我强调的是事实是否能明确或者是否相互矛盾的问题,这些报道里没有提到这个问题的。
秋深渐寒 2021-1-18 回复回复
流动的花园Aa :我觉得如果法院的判决认定的是所有人都做了抛物的行为,而且还是以一定概率去做了,因此要按概率承担责任,那么这个判决就完全突破了民法的一般原则,是一个离谱很远的判决。
秋深渐寒 2021-1-18 回复回复
流动的花园Aa :很感谢你分享的这个报道,让我知道了这个法条没被撤销部分是因为司法系统不希望引起关注,打自己脸。
秋深渐寒 2021-1-18 回复回复
流动的花园Aa :这篇报道也更深的暴露了问题,就像你前面说的,中国的司法考虑了太多的问题,比如慈母柔性,社会和谐之类的。也许在高层看来,那些问题都是最重要,但是我想说清的是,民法典应该更重视法理上的逻辑性,系统性,一致性,而这个高空抛物的法条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秋深渐寒 2021-1-18 回复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侵权责任法的“连坐”规定是一个纯粹民事规范,本身并无问题,只是在实践中,民事法律作出规定后,公安机关一般不介入,导致具体侵权人难以查清。“本条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求采用刑事方法解决。只有在动用侦查手段仍然查不清高空抛物行为人的时候,才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前述规则
流动的花园Aa 2021-1-18 回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建议,将草案中“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他认为,规定不明将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容易推诿扯皮,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对高空抛物、坠物进行调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责任人。这一建议最终被采纳,
流动的花园Aa 2021-1-1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