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楼. 矣。陛下复惩前日纷更之由,深思远虑,谓事虽小,而其端足以成害者,不可不禁,乃诏有司自元丰八年三月五日以后
,至绍圣元年四月十三日已前,及元符三年正月十二日以后,至崇宁元年正月以前,凡官司比例,勿复引用,盖所以防微杜渐,遏绝其萌芽,以垂无疆之休也。
然臣区区之愚,尚以为崇宁元年六月以前奸群犹在朝
,其怀私害正,持心不移,与夫官吏,希望风旨于下者。或因人以废事,或因事以废法,其所立一时之例,若谓其在崇宁正月以后而用之,则与建中靖国之例相去几何哉?陛下嘉静天下,以隆太平,事无大小,其坐朋群而害政者,不可以不尽也。』
十一月辛巳,诏:『元祐系籍人
通判资序以上,依新条与管勾宫观;知县以下资序,与注监岳庙,并令在外投状指射差注。』
乙酉,朝奉大夫江南西路提举常平韩宗直、朝请大夫知亳州孙载并放罢。臣僚论宗直暴刻昏昧,载庸邪贪墨,皆尝附元祐奸群以得进用故也。
十二月丁巳,诏:『应臣僚姓名与奸群等人相同者,并令改名。』
从权开封府吴拭奏请也。
《故事》二十五卷,有拭全奏可考。改名: 朱绂、李积中、王公彦、江洵、张铎。
己未,诏:『元祐系籍人子并亲兄弟,若因功赏各该酬奖,改官循移,知、令只于阶下官上循移,仍不得实任知、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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