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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南刘庄非法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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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61.6.*
    2010-5-31
    只看楼主
    .* 1楼
    2010年4月15日,郑州市南刘庄接到城中村改造的通知,说是宇通汽车公司建设指挥部研究,要占我们整个村。
    条件是每人150平米,每人每年生活费6000元,拆迁费7000元,拆奖励费20000元,房屋过渡费三层以下每平米每月8元,四层以上的没过渡费,安置地点是附近的南三环以南,向阳路以西,管城区范围内,这个看似诱人的改造方案,其实要买这块地的人是明摆着把我们整个村子的人耍了,刚开始以为这个地点是现在的电动车市场,村里开党委代表会,代表要求先让电动车市场搬走,挂上我们南刘庄小区的牌子,经过几次协商,此事达不成协议,人家也是有十年的合同,并且有背景的。
    4月24日,指挥部又下通知,要我们马上准备,4月30日之前开始搬的奖2.5万元,5 月12日之前搬走的前100名,再奖励2万元以下不等。不按时搬走的除不给搬家费外,还要追究法律责任。由始至终都不提我们村600多亩地的钱,有群众问村长,他说也没多少地不给钱了,也没有说以后盖小区房屋结构和高度是多少,去年佛岗新居建好之后,老白性可是欲哭无泪啊,房屋不但质量有问题,高度也只有2.6米高,再贴完地板砖,屋顶吊个电风扇,伸手都能够着。现在我们明白了,我们村一旦改造,安置地点绝不会是附近的电动车市场,指挥部给的条文上指的地点可没说就是电动车市场这块,南三环以南和向阳路以西可不止这个地方,人家可没写就是我们要求的这块地。现在我们村是不拆也得拆,至今没有得到一分钱,上边压着村干部,敢阻碍拆迁的,立马就查帐,查帐准得有几个坐牢。我们村以前卖了不少地,村干部都肥死了,这次再把整个村卖了,他们就大捞一把。我们村在南三环边上,地理位置优,地铁就设在我们村边上的向阳路下面,这里交通发达,村里住满了外来做生意和打工的租房户,这里可算是一块肥肉,他们是想拿我们这一大块黄金,换给我们一小块白银。要是城中村改造完,我们村最多也不会用地100亩,有人透露,就是准备安置在电动市场再往南2公里的另一个村外,那里以前曾是村中多年的臭水沟,盖高楼能结实吗?这个帐谁都会算,那个所谓的指挥部就是几个市里的领导组织的,下发给我们的文件上盖了两个章,一个是“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汽车产业园建设指挥部”,一个是“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宇通汽车产业园建设指挥部”,即不是镇上的章,也不是区里的章,更不关市里什么事。到时我们搬走之后,指挥部散伙了,村干部也找不到了,找谁要钱啊,只有求着某些人能来安置我们。这样的事情以前在别的村是发生过的,指挥部一散伙,安置问题就算没了,后来的钱都拿不到了,打官司都不知道找谁打。几个人在一块议论的时候,有的说就没个人领着,有的说人心不齐,愤怒也只是说说而已,我们又无权无势,那些当管的,打着合理拆迁,妥善安置的愰子,骗村中的百性,把我们安置在偏僻的地方,就算你有房也租不出去。这世道真是无法无天了。
    真诚的希望,有正义的,能管得住他们的官和媒体,能来我们村调查调查,听听百姓们的心声,帮我们主持公道。要不然我们村真的就完了!
    到今天发稿日,不知为何昨晚又连夜开会,三天之内全村搬完,为什么会这么急,难道是有人介入此事了吗,不得而知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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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101.49.*
    2010-6-4
    大刘庄大人民感谢你吧,大孬。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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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了锁的钥匙 2
    2010-6-4
    他们要让人委屈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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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刘庄钉子户 1
    2010-6-4
    宇通公司,一步步成为河南的重头企业,纳税大户,宇通是重要。可是宇通公司的壮大,不能建立在百姓的痛苦之上。宇通工业园区的扩充要占用南刘庄土地,有谁见到了立项手续?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这样的扩地合法吗?既然没有出具这样的手续和证明,又怎能有理由让村民觉得公平?否则, 怎么会酿了这样的悲剧发生呢?宇通的每次扩地都已成为百姓的痛病,也是宇通企业所在地----十八里河镇的痛病!因为镇政府也迫于无奈,政府也想让百姓们安居、乐业,可是迫于上级的压力,不得已而为之。眼睁睁看着一片安宁的村庄瞬间瓦解,村民流离失所。
    自2005年开始宇通第一次扩园,以一亩5万元的超低价格买得土地,使得当时的村民居无定所、苦不堪言。之后说不再向北面扩充,可之后又三番两次的大肆扩充,也并未见给百姓给当地居民拿出什么合理合法手续。每次扩充都是低价收购土地,群众们土地没有了,也没有得到任何的收益!却要百姓无家可归、居无定所,而当地一些小企业也流落他地、丢了饭碗!好好的生活没有了,好好的经营场所没有了。宇通这样的大企业要生存发展,可百姓们也要安居乐业,小公司小企业也要养家糊口!如果一直以这样的势头发展下去,不知还要激怒多少村民,要再流多少血,死多少人才能得以平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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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60.201.*
    2010-6-5
    酷6有撞人视频AB 很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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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8.28.243.*
    2010-6-5
    如果我说这个刘大孬在派出所留有案底你们信么?如果我说现在在医院抢救的人们当中还有几个花季少女你们信么?如果我说这些花季少女都未满25岁你们信么?如果我说牺牲的人中有的还未满23岁你们信么?这些家庭谁负责?这些人都是该的么?换做你们的亲人你们还会这么说么?如果自己的女儿高位截瘫而且现在还在大出血抢救中你们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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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6.180.*
    2010-6-5
    回复:12楼
    针对这一事件,尽管拆迁协议不够完善,方案不够合理,甚至可以说存在所想的黑幕,无论怎样该村民的做法实在是过激,工作人员也有自己的家庭老婆和孩子,他的这一举动导致多少无辜的孩子失去了亲人,导致了多少家庭失去亲人,是这样的行为可以解一时之气,但事后却给他人和自己带来无尽的伤害与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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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老百姓YX 1
    2010-6-5
    回复:2楼
    你了解事情的真正经过吗??你怎么知道的那么多??要知道眼见为实,耳听为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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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8.28.172.*
    2010-6-5
    法制社会,应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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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8.28.172.*
    2010-6-5
    无论怎么样,在这个法制社会,应以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应冲动,否则后果将无法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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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8.28.172.*
    2010-6-5
    刘大孬的行为太冲动了,死伤那么多无辜的人,死者家属让人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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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60.201.*
    2010-6-5
    回复:14楼
    我就这附近的,请你别煽动老百姓啦,如果小日本要杀你,你是不是还要跟他讲讲人道主义呢。我估计你爷爷没少给你讲抗日的故事,按你说你还得去靖国神社上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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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芽374 1
    2010-6-5
    事情发生毕竟双方受伤害者值得同情,但拆迁的问题应该不是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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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60.180.*
    2010-6-5
    回复:12楼
    感谢正义的人,好人有好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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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60.180.*
    2010-6-5
    郑州刘大孬开车撞死拆迁者,四年前义乌曾发生
    http://yangxuelin1513.blog.sohu.com/153451162.html
    有良知的中国即将被拆迁的老百姓 请看看吧 我们的英雄还有的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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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60.180.*
    2010-6-5
    第二,吴广德的这些辩解,是不是其被羁押后自己编造出来欺骗我们大家的呢?综合考虑本案有关事实,答案是否定的。(1)、假设吴广德的说法是在为自己狡辩,但他的狡辩从情理、逻辑上是讲的通的,吴广德文化水平不高,不懂逻辑,而他讲的这些却符合逻辑,说明他不是编造的;(2)、在本辩护人第一次会见吴广德之前,即8月18日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他就这样说了,说明也不是受到别人的启示,而是他的真实意思表达。因此,吴广德的辩解能够说的通,不是偶然的巧合。如果说吴广德是在无理狡辩,则要拿出强有力的证据来驳倒他,否则,就不能排除其辩解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三,如何证明吴广德是想打方向盘而没有打动、想踩刹车错踩成油门了呢?如何又能证明吴广德不是直接踩的油门呢?对此,我只能遗憾地说,就我们目前的科技水平,如果不是当场用摄相机录下吴广德的脚部动作,则只能由吴广德本人作出解释。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来推翻被告人本人的解释,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3、吴广德的驾驶技术不过关和心理素质低下是导致其操作失误的原因之一。
    我在会见吴广德时了解到,吴广德于2001年、2002年、2006年共发生四次交通事故,其中两次负全部责任,一次负主要责任,一次负次要责任,没有一次是不负责任的。六年间,发生四次交通事故,这说明吴广德的驾驶技术并不好。关于2006年发生的这次交通事故,吴广德称:“我心里有事,车就开不好,今年这次是我老婆打电话说我岳父生病,治不好了。” 一般来说,心理素质差者在遇到挫折失败时很容易表现的束手无策,遇事慌张几乎是生理的本能。吴广德面临数台机器的轰鸣声、上百人的喧闹声、工作人员对他家人和本人的训斥声,作为一个朴实的农家人和社会弱者,他还能保持几分镇静?又有几人能达到“每临大事有静气”这种境界!所以,吴广德的驾驶技术不过关和心理素质低下与本案的发生不无关系。
    4、吴广德的主观罪过。
    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包括两个要素,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本案中,吴广德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要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故意犯罪。
    (1)现有证据还不足以判断、确定吴广德在驾车初始和过程中主观上已经预见到发生危害后果的可能性或必然性,因此,不具备认识因素。从现场图看,吴广德开车绕了一个弯,才往楼前的水泥地上开。这个绕弯的过程,并没有撞到人。如果车子助力器正常,拐到水泥地上应该是不成问题的。因此,要求吴广德一开始就预见到其这样做是很危险的,对吴广德是不公平的。
    (2)吴广德试图采取制动措施表明其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所要求的意志因素,不是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将要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卷宗中,至少有四个证人证明,车子一开始并不快,而且曾经慢下来过,好象还踩过刹车。如果说吴广德抱着故意撞人的目的,他会加速直奔人群而去,而他却没有这样做,反而使车子慢下来,如何解释这个事实?
    这里有一个细节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吴广德在8月10日的《讯问笔录》中说“车开出几米远后,我看见我嫂子、妻子他们被那些人拉扯,火就更往上冒了,就脚踩油门往人群中撞去。”这句话虽短,却说了三个事实:第一,吴广德看见了他嫂子和妻子;第二,他嫂子和妻子在人群中;第三,吴广德脚踩油门往这群人撞去。而据我向有关人员了解,吴广德的嫂子和妻子确实在人群中,差一点被撞倒。对此,不外乎有三种解释:第一种,吴广德疯了,他的火往上冒的连自己的嫂子和妻子的命连同他自己的命都不要了;第二种,吴广德的技术非常高超,他有把握在人群中只撞别人而不撞他的嫂子和妻子;第三种,吴广德既没有疯、也不具备高超的技术,而是操作失误。我想,大家面对本案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会毫不犹豫地选择第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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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60.180.*
    2010-6-5
    二、有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吴广德属于故意犯罪。
    1、证明吴广德故意犯罪的主要证据是几份笔录。根据吴广德的陈述,公安机关对他讯问了四次,检察机关对他讯问了两次,都有讯问笔录。
    第一、2006年8月9日10时05分开始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吴广德承认故意撞人。但此时吴广德是否清醒?这个问题应引起我们的注意。据吴广德说,他被从车上拉下来就被许多人殴打。这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余玮亮在《询问证人笔录》中说“那时围观的一些群众非常气愤,都冲上来打这个驾驶员”;(2)、本案有关照片和录象,显示过了几天吴广德的脸上还有伤;(3)、8月9日吴广德做完笔录后被送到义乌市中心医院治疗。应当说,在发生了如此重大的事件,又被许多人殴打(包括头部),还不到两个小时就开始进行讯问,在此情况下一个人的头脑能保持完全清醒,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不能肯定8月9日的笔录是在吴广德完全清醒的时候做的,那么这份笔录的效力就出现了问题。如果后来还有几份笔录与这份笔录完全相吻合,则还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现在没有。因此,我建议法庭对这份笔录不予采信。
    关于这份笔录中吴广德说他神志清醒的内容,我们说整个笔录都被否定了,所谓“皮之不存,毛之焉附”?这份笔录中的内容还能有什么用呢?
    关于吴广德在现场是否被打的问题,由于有关证据已经证明他确实有伤,如果否认他在现场被打,那只能说明他在被采取拘留措施以后被打了。这样一来,性质就严重了,侦查机关无法推脱刑讯逼供的嫌疑,而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统归无效。
    第二、8月10日的讯问,吴广德开始说:“我看到车子回来就想把车子开过去,停到门前的水泥地上不让他们继续挖。”但他紧接着却说:“当时我已经很火了,但撞人的想法还不强,有是已经有了…车开出几米远后…火就更往上冒了,就脚踩油门往人群中撞去。”在这份笔录中,既然吴广德在前面已经讲了当时的想法是把车开到水泥地上,为什么又出现了与前面所讲相互矛盾的“但撞人的想法还不强”、“有是有了(指撞人的想法)”等说法?这不能排除侦查人员在记录时偷换概念、玩弄文字游戏的可能。该份自相矛盾的笔录,根本不能证明吴广德撞人时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相反,这份笔录中,吴广德想把车开到水泥地上的说法和他今天在法庭上的陈述是一致的,可相互印证。
    第三、8月12日的讯问,是公安机关向吴广德宣布逮捕所作,没有涉及到是否是故意撞人的实质性问题。
    第四、8月18日的讯问,据吴广德讲,他曾向公安机关表明,当时并不是故意撞人,而是想把车开到水泥地上去,但侦查人员没有把他说的话给记录上去,所以他拒绝签字。
    第五、检察机关对吴广德也做了两次笔录,吴广德仍然宣称其不是故意撞人,但这两份笔录却没有向法庭出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有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的精神十分清楚,即有关部门既要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也要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本案中,有关机关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就记录,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就不记录,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就提交,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就不提交,这种做法,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不利于法庭全面了解案情。
    2、关于吴志福在《询问被害人笔录》中说吴广德曾经扬言,如果拆迁安置不能满足要求,就开车到市场去撞人。对于该说法,第一,由于吴广德当庭否认自己说过这样的话,该证据成为孤证;第二,吴志福本人是被害人,,又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即便吴广德说过这样的话,也不能证明他8月9日就是故意撞人的心理状态。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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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101.41.*
    2010-6-6
    杨律师为了正义 请出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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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72110748 1
    2010-6-6
    回复:21楼
    你就是只狗,你MB的,专给有钱人擦屁股的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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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160.190.*
    2010-6-6
    悲剧不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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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6yiyi 1
    2010-6-6
    针对这一事件,尽管拆迁协议不够完善,方案不够合理,甚至可以说存在所想的黑幕,无论怎样该村民的做法实在是过激,工作人员也有自己的家庭老婆和孩子,他的这一举动导致多少无辜的孩子失去了亲人,导致了多少家庭失去亲人,是这样的行为可以解一时之气,但事后却给他人和自己带来无尽的伤害与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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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6yiyi 1
    2010-6-6
    我们要尊重事实,不要盲目听信别有用心人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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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160.216.*
    2010-6-6
    南刘庄血案的发生现如今事实已经摆在我们面前,4死16伤,且不说伤者,死者又会给多少个家庭带来客观的精神痛苦,吧里看到的确实失去良知的一呼百应,大声叫好,可又有几个面对事实,掌握了事实,理性的看待事实,充其量也就是本位主义利益的拥戴而已,完全否定和扭曲了事实。不可否定的是有贪官的存在,大家看到的顽疾,可谁又会看到一个目前中年丧子的撕心裂肺和痛不欲生的生命体现。这才是事实,是现状。任何生命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难道死者就一定是死有余辜吗?不该死的死了,该死的没有死,如果我们再去叫好和欢呼,那就是社会的悲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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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33.236.*
    2010-6-6
    回复:39楼
    相信畜牧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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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着你们死 1
    2010-6-7
    你说的很对,郑州东郊还有一个东刘庄,他们那里的拆迁条例更叫人痛心,各项赔偿都低的很,而且还不合法,当官不不作为,还动不动就张扬说动用黑社会解决,大家想想,刘大孬为什么会那样做,希望东刘庄多出几个刘大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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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40.93.*
    2010-6-7
    刘大孬的支持者们不问青红皂白直接对此类暴行欢呼,发泄私愤已经到了罔顾基本的社会伦理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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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60.177.*
    2010-6-7

    刘大孬是抵抗鬼子侵略的英雄,中央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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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40.93.*
    2010-6-7
    不该发生的事情已经发生了,现在更需要商量如何处理后事.理智.冷静是解决事件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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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60.177.*
    2010-6-7
    为什么只有出了事,才给追加了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