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 著作权维权的案件长期面临周期长、成本高、举证难、判赔低等难题,我们也遇到了包括不能批量立案、立案材料多次被退回、调解阶段无实质调解导致诉讼周期拖延、提交的证明作品价值的证据却得不到正视、判赔金额逐年下降等问题。
任何一个文学作品,作者创作时都需要长期的知识的积累以及才华和天赋,并且会耗费大量的精力。但侵权者不仅通过肆意盗窃别人的成果来“分享”市场,而且凭借价格优势,还能够“反客为主”抢占市场份额。作为维权人,我们不提维权耗费大量精力,即使在最理想的情况下根据“填平原则”帮作者顺利获得赔偿,只不过是粗略弥补实际价值的损失而已,作品被抢占的市场价值、造成的负面影响都无法衡量。很多作品在维权时获赔金额只有正常授权费用的五到十分之一,网络文学作品判赔金额逐年下降,使侵权的成本远远低于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授权的成本,将会使原创作品及作品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的合理市场价值得不到充分的尊重,且网络作品不应该仅仅被认为最早发布于网络,就以其出生定价值。希望在网络文学蒸蒸日上的今日以及在国家不断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大旗下,严惩侵权者,加强裁判文书对社会价值的引导。
另外,今年法务处理了一起作者黄某某诉晋江侵犯名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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